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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優良國語影片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獎勵國內外優良國語影片,特訂定本辦法。
國語影片符合左列規定者,其影片所有人得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獎勵。但
同一種類影片以不超過四部為限。
一、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之期間內出品者。
二、影片內容能配合國策或具有復興中華文化意義而製作技術精良者。
行政院新聞局得就合於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影片進行甄選。
申請獎勵及經甄選合格之貫語影片,由行政院新聞局提請評審委員會審查
,決定入圍、得獎之影片及個人。
前項評審標準及評審委員會組織由行政院新聞局另定之。
獎勵種類及數額如左:
一、影片
最佳豦情片一部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紀錄片一部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卡通片一部獎給金馬獎一座。
二、個人
最佳名導演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原著劇本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改編劇本
獎給金馬獎一座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美術設計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服裝設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原作音樂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改編音樂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電影插曲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以具有創造性者為限)
最佳剪輯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錄音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前項獎勵種類,於評審決定入圍數額時,影片部分,劇情片至多為六部,
紀錄片至多為五部,卡通片至多為三部;個人部分,每一單項至多為三名
,經審查不足額或不合標弗時,得予從缺,但經評審入圍,則應產生最佳
者。
電影事業或電影從業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酌發特別獎。
一、申請獎勵或徵選之影片及個人,經評審認為確具特殊成就而其性質及
類別為前條所未訂明者。
二、改進電影產製技術,有重大貢獻者。
三、發揚人性,為電影界樹立良好聲譽者。
四、從事電影製片,有優異之成就者。
申請獎勵之影片有輸入新拷貝之必要時,得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核發提片
證明書,憑以向海關押稅提取,但新拷貝應予評審或展覽完畢後一週內退
運出口。
經評審得獎之影片及個人,由行政院新聞局每年定期頒獎。並舉辦得獎影
片展覽,得獎之製片公司 (廠) 應派代表團出師具領,得獎之個人應親自
出師領獎。
經評審得獎之影片,行政院新聞局得於徵求影片所有人之同意後,支付費
用加印複製拷貝乙部,作為國內外文化宣傳及參加國際影展之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