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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優良國語影片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語影片符合左列規定者,其影片所有人得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獎勵。但
同一種類影片以不超過四部為限。
一、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之期間內出品者。
二、影片內容能配合國策或具有復興中華文化意義而製作技術精良者。
行政院新聞局得就合於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影片進行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