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一人。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三、外交部一人。
四、本部三人。
五、財政部一人。
六、本部產業發展署一人。
七、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一人。
八、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一人。
九、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一人。
十、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一人。
十一、臺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十二、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十三、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一人。
十四、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一人。
十五、本部國際貿易署有關業務主管四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