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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駐外單位有關商務活動之支出。
二、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或其他相關機構、法人或同業公會辦理有關外貿業務所需費用之支出。
三、參與國際經貿組織活動及公關之支出。
四、國際經貿會議談判及考察訪問之支出。
五、國際經貿人才培訓之支出。
六、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支出。
七、開拓貿易市場及平衡貿易發展計畫之支出。
八、輔導廠商拓展貿易或與外國經貿合作計畫之支出。
九、拓展貿易宣傳及展覽之支出。
十、蒐集、調查、研究、編印國內外經貿資料之支出。
十一、由主管機關興建國際貿易展覽及會議中心屬自償性之支出。
十二、前十一款以外有助於輸出入貿易發展之支出。
十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四、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