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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海關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應於每月十五日及月底後五日內彙齊逕繳本基金國庫存款戶,並於次月五日前造具收入月報表二份送本部國際貿易署,該署得視需要派員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