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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任用退休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附檔: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退休保證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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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所稱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係指曾受國防部核准之軍事學校各班隊畢業,具有少尉以上之軍職經歷,未經任官或任官後退伍之女性軍訓教官而言。
第 2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參加甄試與訓練經考核合格方得任用。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具有軍公教人員二人之保證,其保證書格式如附表。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於服務期間,得比照現役軍訓教官辦理晉升,比照階級支薪,惟除大專院校主任教官(含暫代)得晉升上校階級支薪以外,其餘大專院校非主任教官及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教官等之晉升,均限於比照中校以下。
第 6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之任用、待遇、職責與考績,概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有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務年資,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
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辦退休。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