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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任用退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於服務期間,得比照現役軍訓教官辦理晉升,比照階級支薪,惟除大專院校主任教官(含暫代)得晉升上校階級支薪以外,其餘大專院校非主任教官及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教官等之晉升,均限於比照中校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