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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任用退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務年資,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
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辦退休。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