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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 職掌,訂定本細則。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籌備處設下列組、室、中心、團: 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三、人事室。 四、會計室。 五、傳統藝術中心,分三科辦事。 六、臺灣音樂中心,分二科辦事。 七、臺灣國家國樂團,分二科辦事。 八、國光劇團,分三科辦事。 九、臺灣豫劇團,分二科辦事。
綜合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與民俗之施政方針、綜合企劃及補助。 二、傳統藝術與民俗之研究、保存、典藏及展示。 三、傳統藝術與民俗之傳習、推廣及國際交流。 四、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及資訊。 二、國會聯絡與媒體及公關。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團及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人事室掌理籌備處人事事項。
會計室掌理籌備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傳統藝術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與民俗之圖書視聽資料之採編、出版、管理、網路數位學習 及推廣。 二、傳統藝能與民俗表演之傳習、展演、推廣、獎助、人才培育及交流。 三、傳統工藝與民俗有關文物之典藏、傳習、展演、推廣、獎助、人才培 育及交流。 四、傳統藝術園區之營運管理及志工培訓。 五、其他有關傳統藝術中心事項。
臺灣音樂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音樂之調查、採集、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二、臺灣音樂圖書視聽資料之採編、出版、音樂資料館管理與諮詢服務及 資訊系統服務維運。 三、臺灣音樂人才培育之規劃。 四、其他有關臺灣音樂中心事項。
臺灣國家國樂團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樂演出計畫及國際交流之綜合規劃。 二、曲目創作、演出、製作、推廣、行銷及推動。 三、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四、其他有關臺灣國家國樂團事項。
國光劇團掌理下列事項: 一、戲劇演出計畫及國際交流之綜合規劃。 二、劇本創作、演出、製作、推廣及行銷。 三、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四、其他有關國光劇團事項。
臺灣豫劇團掌理下列事項: 一、豫劇演出計畫、跨界傳統藝術匯演之促進及國際交流之綜合規劃。 二、劇本創作、演出、製作、推廣及行銷。 三、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四、其他有關臺灣豫劇團事項。
籌備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