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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籌備處設下列組、室、中心、團:
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三、人事室。
四、會計室。
五、傳統藝術中心,分三科辦事。
六、臺灣音樂中心,分二科辦事。
七、臺灣國家國樂團,分二科辦事。
八、國光劇團,分三科辦事。
九、臺灣豫劇團,分二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