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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國光劇團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教育部為延續傳統戲劇及推動藝術教育,特設國立國光劇團 (以下簡稱本
團) 。
本團設四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演出組:節目之規劃、演練等事項。
二、製作組:演出之管理、執行及設計製作等事項。
三、研究推廣組:劇藝研究之規劃與執行、國際推廣交流、演出服務、宣
傳設計、刊物編輯與出版、演出資料蒐集運用、閱覽服務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印信、機要、出納、庶務、運動傷害、電腦資訊、財
產管理、法制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
本團置團長一人,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團長一人,襄理團
務。
本團置主任秘書、組長、室主任、秘書、組員、辦事員、書記。
本團置下列團員:
一、劇藝指導人員:藝術總監、導演、編纂、製作經理、設計師、排練指
導、音樂指導、技術指導及舞台監督。
二、演員及文武場樂師。
三、助理劇藝指導人員:助理編纂、助理設計師、助理排練指導、助理音
樂指導、助理技術指導及助理舞台監督。
四、專業劇藝人員:容裝、箱管、字幕、舞台、燈光及音效。
前項各類人員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按其專長聘用。
本團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規定聘任。
本團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團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本團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三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用及聘任人員外,其職務所適用之
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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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光劇團暫行組織規程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團長 │簡任 │ 一│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
│ │ │ │格聘任。 │
├──────┼───┼──┼────────────────┤
│副團長 │簡任 │ 一│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兼任。│
├──────┼───┼──┼────────────────┤
│主任秘書 │簡任 │ 一│ │
├──────┼───┼──┼────────────────┤
│組長 │薦任至│ 三│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兼任。│
│ │簡任 │ │ │
├──────┼───┼──┼────────────────┤
│室主任 │薦任至│ 一│ │
│ │簡任 │ │ │
├──────┼───┼──┼────────────────┤
│研究員 │聘任 │ 五│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副研究員 │ │ │ │
├──────┼───┼──┼────────────────┤
│助理研究員 │聘任 │ 十│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研究助理 │ │ │ │
├──────┼───┼──┼────────────────┤
│秘書 │薦任 │ 一│ │
├──────┼───┼──┼────────────────┤
│組員 │委任或│ 三│ │
│ │薦任 │ │ │
├──────┼───┼──┼────────────────┤
│辦事員 │委任 │ 二│ │
├──────┼───┼──┼────────────────┤
│書記 │委任 │ 二│ │
├─┬────┼───┼──┼────────────────┤
│人│主任 │薦任 │ 一│ │
│事├────┼───┼──┼────────────────┤
│室│助理員 │委任 │ 一│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與政風室「助│
│ │ │ │ │理員」職稱合併計給) 。 │
├─┼────┼───┼──┼────────────────┤
│會│會計主任│薦任 │ 一│ │
│計├────┼───┼──┼────────────────┤
│室│佐理員 │委任 │ 一│得列薦任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
│政│主任 │薦任 │ 一│ │
│風├────┼───┼──┼────────────────┤
│室│助理員 │委任 │ 一│ │
├─┼────┼───┼──┼────────────────┤
│合│ │ │三六│ │
│計│ │ │ │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團及本團所屬豫劇隊團員共計一四四名,依聘用人員聘用
條例之規定報行政院核定。
本團得附設各劇種之演藝團隊;其設置要點,由本團擬訂,報請教育部核
定之。
本團設團務發展委員會,由團長、副團長、主任秘書、藝術總監、各組、
室主管、編纂、排練指導、音樂指導、技術指導、舞台監督、團員代表及
專家學者組成,負責本團研究、發展等事項,定期召開會議,由團長兼任
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本團設團員評鑑委員會,由藝術總監、各組、室主管、排練指導、音樂指
導、技術指導、舞台監督及專家學者組成,負責團員評鑑、考核等事項,
由藝術總監兼任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本團得聘請顧問五人至七人,均為無給職。
本團得視實際需要遴聘傑出劇藝人士,以客席、特約方式,指導或協助演
出、排練及製作等相關工作;其酬勞支付標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本團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團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國立國光劇團編制表
┌──────┬──┬───┬────────────────┐
│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考│
├──────┼──┼───┼────────────────┤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團長 │簡任│ 一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
│ │ │ │第十二職等辦理;必要時得比照專科│
│ │ │ │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 │
├──────┼──┼───┼────────────────┤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副團長 │簡任│ 一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
│ │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辦理;必要時│
│ │ │ │得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兼任。 │
├──────┼──┼───┼────────────────┤
│主任秘書 │簡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 │ │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
│ │ │ │第十職等辦理。 │
├──────┼──┼───┼────────────────┤
│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組長 │ 至 │ 三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 │簡任│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必要│
│ │ │ │時得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
│ │ │ │員兼任。 │
├──────┼──┼───┼────────────────┤
│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室主任 │ 至 │ 一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 │簡任│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
├──────┼──┼───┼────────────────┤
│研究員 │聘任│ 五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副研究員 │ │ │ │
├──────┼──┼───┼────────────────┤
│助理研究員 │聘任│ 十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研究助理 │ │ │ │
├──────┼──┼───┼────────────────┤
│秘書 │薦任│ 一 │ │
├──────┼──┼───┼────────────────┤
│組員 │委任│ 三 │其中一人得列薦任。 │
├──────┼──┼───┼────────────────┤
│辦事員 │委任│ 二 │ │
├──────┼──┼───┼────────────────┤
│書記 │委任│ 二 │ │
├─┬────┼──┼───┼────────────────┤
│人│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 │ │ │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事│ │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室│助理員 │委任│ 一 │ │
├─┼────┼──┼───┼────────────────┤
│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 │ │ │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計│ │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室│佐理員 │委任│ 一 │ │
├─┼────┼──┼───┼────────────────┤
│政│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 │ │ │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風│ │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室│助理員 │委任│ 一 │ │
├─┴────┼──┼───┼────────────────┤
│合 計│ │三十六│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團及本團所屬豫劇隊團員共計一四四名,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之規定報行政院核定。
本規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