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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國光劇團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團得視實際需要遴聘傑出劇藝人士,以客席、特約方式,指導或協助演
出、排練及製作等相關工作;其酬勞支付標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