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往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進(銷)貨交易(附表六):
(一)進(銷)貨交易金額及占進(銷)貨總金額之比率。
(二)銷貨毛利。
(三)交易條件及其與一般交易條件之比較。
(四)應收(付)帳款、應收(付)票據期末餘額及占期末各該項目之比率。
(五)應收帳項年度中發生逾期情形時,其金額、處理方式及提列備抵呆帳情形。
(六)預收(付)款情形。
二、財產交易(附表七):
(一)財產名稱、交易日期或事實發生日、交易金額、交付或付款條件及價款收付情形。
(二)處分損益(取得財產者免列)。
(三)選定交易對象為控制公司之原因。
(四)前次移轉之相關資料。
(五)交易之決定方式及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
(六)取得或處分具體目的及使用情形。
(七)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三、資金融通情形(附表八):
(一)最高餘額、期末餘額、利率區間及本期利息總額。
(二)融通期限(起迄期間)及原因。
(三)取得或提供擔保品情形。
(四)交易之決定方式。
(五)提列備抵呆帳情形(應付融通款項者免列)。
四、資產租賃情形(附表九):
(一)標的物名稱及座落地點。
(二)租賃期間。
(三)租賃性質屬資本租賃或營業租賃。
(四)租金之決定、收取(支付)方法及與一般租金水準之比較情形。
(五)本期租金總額及收付情形。
(六)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五、其他重要交易往來情形,例如產銷加工契約、取得控制公司發行之公司債、認購控制公司發行新股經原股東放棄認購者。
附表六
進、銷貨交易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
│與控制公司間交│與控制│一般交│差│應收(付│逾期應收帳│備│
│易情形 │公司間│易條件│異│)帳款、│項 │ │
│ │交易條│ │原│票據 │ │ │
│ │件 │ │因│ │ │ │
├─┬─┬─┬─┼─┬─┼─┬─┤ ├─┬──┼─┬─┬─┤ │
│進│金│占│銷│單│授│單│授│ │餘│占總│金│處│備│ │
│(│ │總│貨│價│信│價│信│ │ │應收│ │理│抵│ │
│銷│ │進│毛│(│期│(│期│ │ │(付│ │方│呆│ │
│)│ │(│利│元│間│元│間│ │ │)帳│ │式│帳│ │
│貨│額│銷│ │)│ │)│ │ │額│款、│額│ │金│ │
│ │ │)│ │ │ │ │ │ │ │票據│ │ │額│ │
│ │ │貨│ │ │ │ │ │ │ │之比│ │ │ │ │
│ │ │之│ │ │ │ │ │ │ │率 │ │ │ │註│
│ │ │比│ │ │ │ │ │ │ │ │ │ │ │ │
│ │ │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 1:若有預收(付)款情形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原因、契約約定條
款、金額及與一般交易型態之差異情形。
註 2:表列科目無法適用者,得自行調整;如因行業特性無表列科目者
免填。
附表七
財產交易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
│交│財│交│交│交│價│處│交│前次移轉資料 │
│易│產│易│易│付│款│分│易│(註 2) │
│類│名│日│金│或│收│損│對├─┬─┬─┬─┤
│型│稱│期│額│付│付│益│象│所│與│移│金│
│(│ │或│ │款│情│(│為│有│公│轉│額│
│取│ │事│ │條│形│註│控│人│司│日│ │
│得│ │實│ │件│ │1 │制│ │關│期│ │
│或│ │發│ │ │ │)│公│ │係│ │ │
│處│ │生│ │ │ │ │司│ │ │ │ │
│分│ │日│ │ │ │ │之│ │ │ │ │
│)│ │ │ │ │ │ │原│ │ │ │ │
│ │ │ │ │ │ │ │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價│取│其│
│易│格│得│他│
│決│決│或│約│
│定│定│處│定│
│方│之│分│事│
│式│參│之│項│
│(│考│目│ │
│註│依│的│ │
│3 │據│及│ │
│)│ │使│ │
│ │ │用│ │
│ │ │情│ │
│ │ │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 1:取得財產者免列。
註 2:(1)取得財產者,應列示控制公司原始取得資料;處分財產者
,應列示從屬公司原始取得資料。
(2)「與公司關係」欄應說明所有人與從屬公司及其與控制公
司間關係。
(3)前次移轉交易之相對人如為關係人者,應於同一欄位再加
列示該關係人之前次移轉資料。
註 3:應說明交易之決定層級。
附表八
資金融通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
│交易│最│期│利│本│融│融│取得(提供)擔保品│交易│提列│
│類型│高│末│率│期│通│通├────┬────┤決定│備抵│
│(貸│餘│餘│區│利│期│原│名 稱│金 額│方式│呆帳│
│與或│額│額│間│息│限│因│ │ │(註│情形│
│借入│ │ │ │總│ │ │ │ │1 )│(註│
│) │ │ │ │額│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 1:應說明交易之決定層級。
註 2:資金借入者免列。
附表九
資產租賃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
│交易│標的物│租│租賃│租│收取│與一│本│本│其他│
│類型├─┬─┤賃│性質│金│(支│般租│期│期│約定│
│(出│名│座│期│(註│決│付)│金水│租│收│事項│
│租或│稱│落│間│1 )│定│方法│準之│金│付│(註│
│承租│ │地│ │ │依│ │比較│總│情│2 )│
│) │ │點│ │ │據│ │情形│額│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 1:應說明性質屬資本租賃或營業租賃。
註 2:如有其他權利設定,例如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應加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