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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附註應就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分別揭露下列事項。但從屬公司之總資產及營業收入均未達控制公司各該項金額百分之十者,得免予揭露。
一、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間及從屬公司與從屬公司間已消除之交易事項。
二、從事資金融通、背書保證之相關資訊。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相關資訊。
四、重大或有事項。
五、重大期後事項。
六、持有票券及有價證券之名稱、數量、成本、市價(無市價者,揭露每股淨值)、持股或出資比例、設質情形及期中最高持股或出資情形。
七、其他重要事項或有助於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允當表達之說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