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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控制公司對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未超過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或未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或未出資者,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準用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之規定辦理。
公開發行公司因適用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規定而推定與他公司具控制從屬關係,且與他公司間別無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控制從屬關係者,得依本準則第十三條第一、三款及第十四條規定於附註揭露他公司相關資訊,免將他公司編入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及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