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之業務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可行性分析(包括國際通用電子票證得以使用國外地區之選定因素、當地適用之法令規定及是否符合其規定)、國際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四、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五、電子票證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
六、電子票證所採用之加值機制說明。
七、電子票證交易之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載明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於國外使用時之結算及清算機制之說明。
八、與信託業者簽訂之信託契約或其範本;或與銀行簽訂之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銀行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毋須檢具前項第八款規定之文件。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二、會計處理方式。
三、持卡人於國內外使用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之權益保障措施。
四、持卡人於國內外使用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之消費糾紛處理程序。
五、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