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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發行機構申請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除檢具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書件外,另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國外機構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經所屬國家主管機關核發之電子票證營業執照與認證書及所屬國家主管機關同意該國外機構得與發行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之書面文件。
二、國外機構之聲明書:國外機構於最近三年內,無違反得使用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之國內外地區相關法令之聲明書。
三、國外機構與發行機構合作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
四、發行機構與國外機構簽訂之相關合約書或其範本。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有關書件之認證書,應經國外機構所屬國家之公證人予以認證或我國駐外館處予以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