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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發行機構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
一、申請之發行機構不符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或合作之國外機構不符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二、對於國內持卡人於國外使用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之權益保障低於國內使用電子票證之消費權益保障者。
三、有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情形者。
四、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
銀行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除上述情形外,有不符第四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