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發行機構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者,應約定各自對其國內持卡人所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負返還義務,並於該電子票證上載明或以書面告知持卡人。
發行機構向國內持卡人所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應留存於國內,且發行機構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扣除應提列之準備金後,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銀行則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提列準備金。
前二項所稱國內持卡人指在國內購買或租用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之持卡人;所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包括國內持卡人於國外儲值之款項。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