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條規定訂
定之。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以下簡稱本局) 處理事務,依本細則之規定,本細
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本局設政戰綜合處、文宣政教處、軍紀監察處、保防安全處、軍眷服務處
、軍事發言人室、主計室等單位 (以下簡稱各單位) ,分別掌理本條例及
本細則規定之有關業務。
第 二 章 各單位職掌
政戰綜合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政策之研究、革新、彙辦及督考事項。
二、國軍政治作戰準則與本局作業手冊、權責劃分、任 (業) 務職掌之編
修及建議事項。
三、本局研考、法制工作之策辦事項。
四、政治作戰計畫、戰時政治作戰專業部隊動員計畫之策訂及指導事項。
五、政治作戰訓練之規劃、督導事項及政治作戰戰情之管制事項。
六、政治作戰平、戰時施政計畫政策之規劃事項。
七、國軍政治作戰電腦兵棋研發之綜辦事項。
八、基層政治作戰實務工作政策及政治作戰業務簡化工作之規劃事項。
九、國軍政治作戰裝備配賦基準之策訂及核議事項。
十、國軍政治作戰幹部進修教育與講習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一、政治作戰學校各班次教育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國軍政治作戰幹部之甄選、訓練、任免、獎懲與考核作業之督導、
執行及建議事項。
十三、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聘雇人員任免、考成之執行及建議事項。
十四、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兵籍資料管理及人事勤務之執行事項。
十五、本局與國會連繫、質詢之協調處理事項。
十六、國軍福利、官兵服務、軍民關係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七、後備 (軍界耆宿) 軍人救助、服務、權益維護之執行事項。
十八、單身退員安置、慰助服務與退舍管理之執行事項。
十九、金、馬旅台戰政儲備幹部輔導、聯誼暨國軍部隊、學校戰地政務教
育之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十、軍友社之業務協調、敬 (勞) 軍活動之執行及督導事項。
二十一、本局文書處理、案卷管理之執行事項。
二十二、本局綜合業務之執行事項。
二十三、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編裝彙辦及建議事項。
二十四、國軍心理衛生 (輔導) 工作之規劃、督導與執行事項。
二十五、福利總處、青屯幹部訓練班之業務督導事項。
二十六、其他有關政戰綜合事項。
文宣政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政治教育、文宣、心戰、康樂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國軍軍事校院、各級部隊與後備軍人教 (點) 召政治教育、政訓活動
之策訂及督導事項。
三、國軍專案政治教育 (巡迴教育、學術講演) 之策訂及督導事項。
四、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之策訂及督導事項。
五、國軍軍事校院政治教官甄選、講習業務之督導事項。
六、國軍楷模、模範單位選拔表揚之審查及執行事項。
七、政治 (宣傳) 指示、宣導文件、輔教叢書 (掛圖) 、青年日報社出版
刊物、官兵文庫書籍之編印購發及電化教育影帶之攝製事項。
八、國軍新文藝運動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九、政府及社會文教團體工作之連繫事項。
十、民間學術團體參觀國軍戰力展示及訪問事項。
十一、國軍政教視聽 (簡易康樂) 器材設施籌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
十二、勞軍演出與對外社教、藝文活動支援之督導及執行事項。
十三、國軍心戰政策制訂與戰略性心戰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十四、國軍心戰資訊化及其相關戰術 (法) 、準則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五、國軍廣播政策與營區播音業務之計畫及執行事項。
十六、國軍政治作戰整體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立及管理事項。
十七、青年日報社、政治作戰總隊之業務督導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文宣政教事項。
軍紀監察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監察人事、軍紀維護、肅貪防弊、風氣革新、案件調查、監辦、
財產申報之政策制訂事項。
二、國軍監察相關法令之疑義解釋及研修事項。
三、國軍上校階及國防部幕僚、所屬機關、直屬單位監察官 (主管) 之派
任事項。
四、國軍軍紀教育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國軍軍紀狀況彙整、士氣分析與報告及軍紀要求、指示之策頒作業事
項。
六、國軍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審查及績點核撥事項。
七、重大軍 (風) 紀、申訴、人民陳情、檢舉及輿情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民意代表、監察委員質詢或提詢有關軍 (風) 紀事項擬答資料之綜合
、審查事項。
九、重大採購、研發、生產、軍事投資案件之監辦及協調、督導與考核事
項。
十、國軍財產申報作業及法令疑義解釋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軍紀監察事項。
保防安全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保防安全工作法令研修事項。
二、國軍保密工作、保防人員培育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三、國軍人員安全調查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四、國軍諮詢部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五、防諜情報蒐集與敵 (間) 諜案件之調查及處理事項。
六、國軍洩 (違) 密案件之情報蒐集、調查及處理事項。
七、國軍安全狀況掌握、反映與處理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八、國軍防範秘密破壞工作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九、國軍特種勤務危安目標情報作業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十、全國保防工作會報之策劃、督導及與各保防體系之協調連繫事項。
十一、國軍保防教育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二、國軍反情報預算編列與執行運用事項。
十三、專案資訊設備 (施) 之建構、指導及管理維護事項。
十四、軍事安全總隊之運用指導與業務督導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保防安全事項。
軍眷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眷村服務、改建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二、舊制國軍老舊眷舍重 (遷) 建、修繕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業務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新制眷村改建法令研修、綜合企劃、營建管理、工程規劃、不動產管
理、監察 (政風) 、主計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五、官兵基金貸款購宅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六、國軍眷舍 (籍) 管理之督導事項。
七、國軍軍眷 (眷村) 服務、宣教、救 (慰) 助、典型選拔表揚、座談之
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八、其他有關軍眷服務事項。
軍事發言人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軍事新聞政策之規劃、督導及發布事項。
二、中、外新聞單位 (記者) 專案採訪之協調、執行事項。
三、與媒體公共關係之增進事項。
四、國內、外重要軍事新聞資料蒐整、分析及運用事項。
五、軍事新聞通訊社之業務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軍事新聞事項。
主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歲出預算之策訂、指導、編報、分配、管制及執行事項。
二、國軍各單位政戰類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之指導及經費運用、檢討分析
審查與呈報事項。
三、特別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運用、審核事項。
四、非營業基金預、決算彙編及會計審查事項。
五、會計、出納業務之監督及執行事項。
六、歲入預算、代收款業務之管制執行事項。
七、內部審核業務之處理及管制事項。
八、國防公務統計政戰類表報研訂、蒐整、彙報及管考事項。
九、有關退審案件之申復、督導及協調事項。
十、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主計業務之協調督考事項。
十一、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主計人員任職之核 (建) 議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主計事項。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工作政策之指導及核議事項。
二、本局行政規則、重要命令訂頒、修正、廢止之核定事項。
三、上級機關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或報告事項。
四、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核議事項。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定事項。
七、本局所屬機構、部隊之指揮及運用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事項。
副局長執行官處理事項如下:
一、襄助局長督導本局全般業務事項。
二、授權處理案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三、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建議事項。
四、對上級機關及本局所屬機構、部隊業務之協調與連繫事項。
五、局長交辦事項。
副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建議事項。
二、授權處理案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三、對所督導單位業務之監督及查考事項。
四、對上級機關及本局所屬機構、部隊業務之協調與連繫事項。
五、局長、副局長執行官交辦事項。
各單位主官 (管) ,承副局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單位事項,其所屬辦
事人員,承各該單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別辦理各單位之事務。
本局授權各單位處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普通案件轉行所屬機構、部隊知照事項。
二、待辦案件之應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事項。
三、有關法令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四、各機關來文發生疑義或手續不合或漏送附件,應請說明或補辦事項。
五、召開會議之通知,其會議無須副局長以上長官親自主持事項。
六、對本單位人員請假,在授權範圍內之核定事項。
七、例行存查案件事項。
八、各種政戰類公務統計報告表之審核、彙編及查報事項。
各單位主管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情況特殊有請示必要者外
,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承辦局稿先行核發,並每週將辦
理情形彙列簡表呈報副局長以上長官核閱。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與所屬各機構、部隊
權責劃分事項及本局各單位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另定之。
第 四 章 會議
本局局務會報每週舉行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執行官、副局長、各單
位副主管以上人員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本局業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執行官、副局長、各單
位副主管以上人員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本局每兩個月召開政戰工作會報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執行官、副局
長、各總部、司令部政戰主任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本局每半年召開保密工作檢討會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執行官、副局
長、各單位主管參加,並得邀請或通知有關人員出 (列) 席。
本局每年召開政戰工作檢討會、軍紀檢討會各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檢
討會。
本局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議及協調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
者及相關單位派員參加。
本局各單位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由各業管單位主管召集會議商討
,如仍無法獲得意見一致時,再呈報副局長以上長官核定之。
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單位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
情形簽報。
第 五 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