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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闡揚中華文化,擴大為僑社服務,發揮海
外社教功能,特訂定本規程。
本會在海外設置之服務中心,定名為「○○ (地區名) 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
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中心) ,應選擇海外重點地區,依實際
需要購置或租賃,如屬購置,依國有財產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之。
中心設置地點、規模大小及服務項目,由本會會同外交部評估後,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
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會駐外人員兼任,其人員及經費均受本會及駐外館
處指揮監督。
中心設管理委員會,審核各項年度華僑文教活動及中心營運規劃管理事宜
,由本會聘請駐外館處人員、當地之僑務委員、僑務顧問及具有聲望之僑
界人士共同組成,並以駐外館處負責人為召集人,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
管理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中心會計業務,由主任就中心工作人員中指派一人兼辦,負責中心各項經
費登錄事宜;並置會計帳表,每月陳報本會。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