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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中心) ,應選擇海外重點地區,依實際
需要購置或租賃,如屬購置,依國有財產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之。
中心設置地點、規模大小及服務項目,由本會會同外交部評估後,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