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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心設管理委員會,審核各項年度華僑文教活動及中心營運規劃管理事宜
,由本會聘請駐外館處人員、當地之僑務委員、僑務顧問及具有聲望之僑
界人士共同組成,並以駐外館處負責人為召集人,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
管理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