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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臺灣省政府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依本標準之規定。但
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閱覽、抄錄或攝影本府之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
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本府之政府資訊,依本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
),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申請本府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經核准後,費用減半徵收。
申請本府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
料者,得免費提供。
重製或複製本府之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或傳輸服務者,其費用以實
支數額計算。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