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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型勳章頒授暫行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在勳章條例未修正前,為增加勳獎效用,特訂定本辦法。
文職小型勳章之頒授,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文職小型勳章為勳章之縮形,於頒授勳章時附頒之。
受有文職小型勳章人員,參加典禮或晚宴穿著禮服或制服時得佩帶小型勳
章。
佩帶文職小型勳章,依受勳人員所穿著之服裝,分別規定如左:
一、男子禮服:
(一) 受勳人員穿著藍袍黑褂時,小型勳章佩帶於褂左上端,領下五公分
處與第二鈕扣齊平。
(二) 受勳人員穿著大禮服 (燕尾服) ,小型勳章佩帶於上衣左上袋蓋上
端五公分處。
二、女子禮服:
(一) 受勳人員穿著女中式長旗袍時,小型勳章佩帶於左襟上端,距領下
十公分。
(二) 受勳人員穿著女西式晚禮服時,小型勳章佩帶於左胸。
三、受勳人員穿著制服時,小型勳章佩帶於上衣左上袋蓋上端五公分處。
四、受勳人員於佩帶小型勳章時,應同時佩帶所受有之中國最高等級大型
勳章一座。
五、同時佩帶兩種以上小型勳章,得按其勳章等次高低橫列,如勳章較多
地位不敷用時,得採上下兩列式或疊列式。
六、領受本國及外國小型勳章者,同時佩帶時,應將外國勳章按其綬制,
佩於本國同綬制勳章之次,並不得僅佩帶外國勳章。
文職小型勳章,如有遺失,得呈請補發,原章查獲時,應即繳還註銷,其
補領手續另定之。
領受小型勳章人員,因犯罪褫奪公權時,應繳還原領勳章。
凡經繳銷或停止佩帶勳章時,其小型勳章應一併繳銷或停止佩帶。
文職小型勳章,不得轉讓他人或抵借財務,違者除將原頒勳章一並追繳註
銷外併予議處,佩帶他人小型勳章者亦同。
私造文職小型勳章者,依法議處。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