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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小型勳章頒授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佩帶文職小型勳章,依受勳人員所穿著之服裝,分別規定如左:
一、男子禮服:
(一) 受勳人員穿著藍袍黑褂時,小型勳章佩帶於褂左上端,領下五公分
處與第二鈕扣齊平。
(二) 受勳人員穿著大禮服 (燕尾服) ,小型勳章佩帶於上衣左上袋蓋上
端五公分處。
二、女子禮服:
(一) 受勳人員穿著女中式長旗袍時,小型勳章佩帶於左襟上端,距領下
十公分。
(二) 受勳人員穿著女西式晚禮服時,小型勳章佩帶於左胸。
三、受勳人員穿著制服時,小型勳章佩帶於上衣左上袋蓋上端五公分處。
四、受勳人員於佩帶小型勳章時,應同時佩帶所受有之中國最高等級大型
勳章一座。
五、同時佩帶兩種以上小型勳章,得按其勳章等次高低橫列,如勳章較多
地位不敷用時,得採上下兩列式或疊列式。
六、領受本國及外國小型勳章者,同時佩帶時,應將外國勳章按其綬制,
佩於本國同綬制勳章之次,並不得僅佩帶外國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