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原料名稱。
三、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字號。
七、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品名與第二款原料名稱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第一項第一款之品名,應標示有機文字。
有機轉型期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準用前項規定,標示有機轉型期文字。
第一項第三款之標示事項有變更者,應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變更,並應於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核准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更換原有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