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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通過者,由驗證機構與申請者簽訂契約書,並就通過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按類別發給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
前項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驗證場所地址。
三、產品類別及品項。
四、有效期間。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證書字號。
第一項所定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第三款所定產品類別及品項,如附件二。
圖表附件:
附件二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修正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