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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
一、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生產廠(場)地理位置資料,包括土地坐落標示及足以辨識之鄰近地圖。
三、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之生產或製程說明。
四、維持有機運作系統相關之紀錄與文件,包括工作及品管紀錄、原料及資材庫存紀錄、產品產銷紀錄,及生產用地、設施及環境管理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如附件一。
圖表附件:
附件一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ODT
附件一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之附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