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4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上訴人在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未提出訴狀,亦未於審判期日到庭 釋明不能提出書狀之事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 百九十九條所定之起訴程序,殊有未合。
4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規定,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經上訴於第三審法 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所提起之上訴,得不敘述理由,係因當事 人之一造提起刑事上訴,已敘述上訴理由,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可資引 用時所設之規定,若當事人之一造提起刑事上訴敘有上訴理由,而與他造 當事人之利害既屬相反,終非他造當事人之附帶民事上訴可為援用,該他 造當事人之上訴,即仍應以書狀敘述上訴理由,方為合法。
4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因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予以駁回,經原審認為無誤,仍予維持,雖本 院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恐嚇等罪,應屬軍法裁判,撤銷兩審判決,將其自 訴諭知不受理,但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駁回原告之訴,亦為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前段所明定,原審維持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 之訴,既係援用該條項之規定,縱其敘述理由容有未當,而判決結果究無 違法之可言,因而刑事訴訟之變更,即不能謂於附帶民事訴訟有何影響, 仍應將上訴人之上訴予以駁回。
4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4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等因被訴共同殺害某甲一案,經第一審判處罪刑,並令連帶賠償被 上訴人喪葬費用銀三百元,上訴人等所具上訴書狀,雖僅否認有犯罪事實 ,但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根據此項事實,認上訴人就犯罪所生損害應 負賠償責任,該上訴人並未明示甘服,其在原審所遞續狀,且已對於第一 審刑事判決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聲明一併上訴,原審審判中上訴人等 復同稱,對於附帶民訴也不服的,是上訴人向原審上訴,並不專以刑事部 分為限,極為明顯,前項初狀,即應認其就附帶民事訴訟亦已提起上訴。
4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除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 ,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外,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其訴 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中斷。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係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死亡,該項訴 訟程序即屬中斷,乃原審不待應承受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亦未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竟本他造當事人一造之辯論,遽爾判決,顯非合法。
4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本件上訴人等自訴被上訴人毀損房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原狀 ,經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及第三審上訴,經判 決駁回在案。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第一審既諭 知被上訴人無罪,乃援用同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訴 ,顯屬用法不當,原審僅於判決理由予以糾正,未將第一審關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之判決撤銷改判,亦不得謂非違背法令,應由本院將其判決撤銷 ,自為判決,以資糾正。
4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其附帶民事訴訟應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者,以經原 告之聲請為限。本件上訴人自訴被告侵占公務上持有物等罪,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返還稅款二百九十餘元,關於刑事部分,業經兩審判決無罪 在卷,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上訴人並未聲請移送民事庭審判,自不得以 職權移送,乃原審判決宣示移送民事庭審理,於法不無違誤。
4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再抗告人等於民國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收受第一審科刑之判決及附帶民 事訴訟判決,該判決並已記明上訴期間為十日,再抗告人等明知經過十日 ,判決即屬確定,將受刑之執行,並須賠償損害,均有切己之利害關係, 乃再抗告人甲,於收受判決後,以修族譜馳往他縣,不在法定期間內上訴 ,其餘再抗告人等復謂訴訟進行一切事宜均係由甲主持,竟置自己利害關 係於度外,其遲誤上訴期間之原因,為出於自己之過失,自極顯然。
5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上訴人所遞上訴狀,已載明係專對於刑事判決有所不服,且僅將刑事判決 之主文抄載於內,始終並未表示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不服,自不能認 為關於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亦已有上訴之聲明。
5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行竊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經原審法 院判決後,未據上訴,茲上訴人雖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合法上訴, 但第三審法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5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上訴人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刑事部分經原審判處罪刑,關於附帶民事部分 ,原審以被上訴人所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其判決 既非於上訴人有何不利,自在不得上訴之列,上訴人對於該部分之判決, 亦併行提起上訴,顯非適法。
5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被告為本案共同加害之人,縱令其在第二審未經上訴,並非第二審刑事案 件之當事人,然不得謂非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上訴人等在第二審對 其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非法所不許。
5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發掘墳墓案件,不服原審刑事訴訟判決及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一併提起上訴,關於刑事判決之上訴,業經原審認為不合法, 予以駁回在案,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雖非不合法,但第三審僅應就附 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而為審判,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5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搶奪案件,在第一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 失,第一審認被告等行為不成立犯罪,諭知無罪之判決,關係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未予裁判,上訴人自無從對之提起上訴,其更在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附帶提起前項民事訴訟,即難謂非適法。
5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法院因諭知被告無罪,而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者,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依法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為上訴,第二審維持第一審無 罪判決,併將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駁回時,關於附帶民事訴訟之再為上訴 ,自亦應受同一之限制。
5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等係民國二十七年一月十六日接收原審判決,乃遲至二月十二日始 行提起上訴,已逾越十日之上訴期間,附帶民事訴訟並不採附帶上訴之制 ,該上訴人等主張附帶上訴,自非合法。
5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一審法院雖於刑事判決內併為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但經上訴人對之提 起第二審上訴後,未經原審予以裁判,無論第一審對於該部分之判決是否 違法,除得依法請求原審補判外,要不得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
5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等於第二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係在更審之中,但案經第三審發 回,即已回復第二審之程序,當時既未辯論終結,則其起訴,仍不得不謂 係於第二審辯論終結以前為之,按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前段規定 ,並非不合,原判決以其於更審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其理由殊 未適當。
6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關於刑事提起上訴時,應以書狀為之,為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所準 用,按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此項程序,在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上既無特別明文,依該條例第一 條規定,其對於縣司法處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當然亦在準用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