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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0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十七條所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者,係指結果之發生出於 偶然,為行為人所不能預見者而言。上訴人對於被害人臂臀各部以腰帶抽 擊,原無致死之決心,顧傷害係破壞人身組織之行為,其受傷後因治療無 方而致死亡,究非不能預見之偶然結果,該被害人受傷後既因調治無效身 死,上訴人自應負傷害致人於死之罪責。
10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與甲共同將乙右臂毆至骨折,初擬延醫為之接治,旋念治愈將遭追 訴,遂起意殺害滅口,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則其犯罪意思既不連續,行 為亦屬各別,自應以殺人罪與傷害人致重傷罪併罰,方為正當。
10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致重傷罪,必須犯人並無傷害之故意者,始 能構成,上訴人等於聚眾妨害公務時,故意追毆公安局長,致其右眼失明 ,不能依該條項論擬。
10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罪名之成立,既須行為人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 ,尤須被害人已受重傷之結果,如僅行為人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而被害 人之傷害未至同法第十條第四項各款之程度者,則其犯罪仍係未遂。倘行 為人並無使人受重傷之故意,則應分別是否已致被害人於重傷,依同法第 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後半段處斷。
10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上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被害人之行為違反正義,在客觀 上足以激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而當場實施傷害者而言。
10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強盜共犯中之一人,臨時故意傷害事主,與實施強暴、脅迫因而致傷者有 別,在實施犯,雖係以傷害行為為行劫之方法,而強盜初非以故意傷人為 當然之手段,在外把風之人與室內盜夥之傷人行為,苟無犯意聯絡,即難 令同負傷害之責。
10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受傷後因病身死,應視其病是否因傷所惹起,如係因傷致病,因病致死, 則加害者不能辭傷害致人於死罪責;如於傷害後另因他病而死,則其因果 關係即無聯絡可言,祇能以普通傷害論。
10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未經告訴或請求之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以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為限,其他非親告罪案件,不以被害人之告訴、請求為訴追條件,並無適 用之餘地。被告等傷害人致死,既非告訴乃論之罪,乃原確定判決竟謂被 告等均未經有告訴權人以其共同或幫助傷害指名告訴,援用當時有效之舊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三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殊屬違法,惟原判 決尚非於被告等不利,應僅將違法之部分撤銷。
10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以鳥槍向人要害部位轟擊,縱無殺人之決意,究不得謂非施用足以致死之 方法傷害人。
1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上訴權之捨棄,必須出於當事人之自由意思,如係出於強迫,自不 發生合法捨棄之效力。 (二) 上訴人甲因充火神會會首,與其村人乙、丙等發生衝突,即以傷害 等情向縣政府告訴,經原縣認上訴人為有意誣告,處以行政罰金五 元,無論所處罰金有無行政法規之根據,而其以刑事案件,誤用行 政處分終結,自屬未合,既經當事人合法上訴,應由第二審予以糾 正。
1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殺人行為之傷害事實,除其先祇有傷害人之故意,嗣後始另行起意殺人者 應併合論罪外,當然吸收於殺人行為之內。
1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定施用足以致重傷之方法傷害人之罪,係指其傷害 之方法足以致人重傷,而結果並未受有重傷者而言,若傷害以後,結果已 致被害人於重傷,則不論其傷害時之方法如何,除有致重傷之故意者,應 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處斷外,即應依同條第一項論科。
1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人之五官外形,均與容貌有關,右耳被割落一半,則容貌上顯有缺陷,而 又不能回復原狀,核與刑法第二十條第六款所稱變更容貌且有重大不治之 傷害,自屬相符。
1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以有傷害人之意思並發生傷害之結 果者始能成立,若加害者以傷害人之意思而加暴行,尚未發生傷害之結果 ,除法律對於此項暴行另有處罰規定者外,自不成立何種罪名。
1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於民國二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因傷害案曾受拘役一月之宣告,雖經諭 知緩刑二年,但該項緩刑期限尚未滿期,又犯徒刑之罪,即與刑法第九十 條所列緩刑之要件不符。
1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於共同行劫時,用火灼逼事主取財,同時傷害一人致死,又傷害二人,顯 係一行為而觸犯數項罪名,應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從行劫而傷人致死之重 罪處斷。
1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甲因充火神會會首,與其村人乙、丙等發生衝突,即以傷害等情向 縣政府告訴,經原縣認上訴人為有意誣告,處以行政罰金五元,無論所處 罰金有無行政法規之根據,而其以刑事案件誤用行政處分終結,自屬未合 ,既經當事人合法上訴,應由第二審予以糾正。
1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於共同行劫時,用火灼逼事主取財,同時傷害一人致死,又傷害二人,顯 係一行為而觸犯數項罪名,應依刑法 (舊) 第七十四條行劫而傷人致死之 重罪處斷。
1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某甲等傷害一案,據第一審檢察官起訴事實,係認被害人某為被告某 甲毆傷後,又被某乙綑縛,此即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觸犯刑法第二百 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等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 四款規定,實為牽連案件,雖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刑 事訴訟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係屬初級管轄,但刑法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之 妨害自由罪,則屬地方管轄,既經第一審判決,應由高等法院管轄第二審 上訴,原判決置妨害自由罪於不顧,乃對於傷害部分認為管轄錯誤,實屬 誤會。
12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經原縣判處傷害及誣告罪刑,於送達判決書後,在上訴期限內,誤 向地方法院上訴,雖經該法院判決管轄錯誤,然其上訴之效力,自仍繼續 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