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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7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無子立嗣,苟係有權立嗣者所擇立,雖屬違法亦非當然無效,非經有告爭 權人提起確認無效或撤銷之訴,得有確定判決,不得否認其立嗣之效力。
72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宣告假執行之判決,不必待其確定,債權人即可據以聲請執行。
72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判決書未經推事簽名,亦未附記不能簽名之理由者,在法律上不能認為有 效。
72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民事當事人對於終審判決不得更行上訴。但其聲明若合於再審程序者,法 院自應以再審受理。
72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6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關於婚姻之判決,執行法院除勸諭履行外,殊不能以強制執行方法命其履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