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主要說明公務人員退場機制的法律規定,並對於不服處分時,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分別加以導引說明。 中華民國憲法第18條明文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而同法第85條後段也規定,公務人員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也就是說,一般民眾想要進入政府機關擔任公職,除部分特別人事制度不受任用資格限制外,都必須經國家考試及格和訓練而取得公務人員資格。 然而,為了提升公務人員的行政效能,自然有相對應的退場機制,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現行體制下,關於行政懲處及司法懲戒的法律規定,以及在不同的退場機制下,公務人員尋求救濟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