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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70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被上訴人於答辯狀內雖未記明附帶上訴字樣,但可認為附帶上訴之 表示者,應以附帶上訴論。 (二) 當事人對於宣示判決後,若係出於自由意思,明晰表示遵斷者,即 不得再行聲明不服。 (三) 在第二審並未上訴或附帶上訴,則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並無不服,其 對於第二審駁斥對造上訴之判決,殊無聲明不服之餘地。
70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縣知事兼理訴訟,本兼有初級地方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權,當事人在第一審 時,自無從發生管轄之爭執。惟當事人對於縣知事所為第一審判決,向地 方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對造不為管轄抗辯者,始可推定其在第一審時已 有初級管轄之合意。
70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服第一審判決,祇得向管轄第二審之法院提起上訴,不得逕向第三審上 訴。
70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前此指定之辯論日期,如無點呼開始之筆錄,應認其日期為已廢止,嗣後 所定辯論日期仍須合法傳喚後,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時,始得依到場當事 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70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加損害於他人時,應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二) 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或同時或依次,向總債務人請求其全 部或一部之給付,故對於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雖已有命其為 全部給付之確定判決,而在其未為清償以前,仍得對於他之連帶債 務人,訴請清償其全部。
70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扶養費之數額,應依扶養義務人之財力,及扶養權利人需要程度定之,故 扶養費雖經確定判決定有數額,而於該判決之事實審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後 ,若因社會經濟狀況之變更,致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必要之費用增加者,扶 養權利人自得請求增加。
70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最高法院分院為終審判決確定之案,根據國府明令既已追認為有效,自不 能以其法院不依法律編制為再審理由。
70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再審之訴對於同一事件之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同時聲明不服,依法應向原 第二審法院為之。
70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執行之標準,應依判決主文所示之旨趣為之。
7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判決書如有誤寫、誤算及其他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隨時更正之,惟其所 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7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執行法院若對於確定判決延不執行,當事人可逕向該管監督長官請予督促 依法辦理。
7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於終審判決,除具有再審原因得提起再審之訴外,不得聲明不服 。
7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其判決並未確定,或雖經判決而 不能發生判決之效力,則其提起再審,即不得謂為合法。
7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控告 (第二審上訴) 期間,以第一審判決送達後開始進行,其送 達是否合法及送達日時是否確定,控告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之。
7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已諭知 (宣示) 之判決,有羈束該判決法院之效力,當事人縱有不服,祇 能依上訴方法以求救濟,不得請由該判決法院自行撤銷。
7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控告審 (第二審) 對於發回更審案件,仍得依聲請就其更審判決宣示假執 行。
7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固須表明上訴理由,若提起第二審上訴,原非以表 明上訴理由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蓋第二審判決原則上必須經過言詞辯論, 雖未於提起上訴時表明理由,受訴法院儘可傳喚公開辯論,故與第三審係 書面審理,非經上訴人提出理由,受訴法院無從知其有如何不服理由者不 同。
7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書狀之發見,係指判決確定前已經成立之書狀而言,若所提出之函件係成 立於判決確定之後,自不能認為合法之新證據。
7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發見可受利益裁判之書狀或得使用之者,係指判決確定後發見判決 確定前已經成立之書狀而言,若其書狀係成立於判決確定之後,自不得謂 為發見,即不能據為請求再審之事由。
72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判決,非參與該訴訟言詞辯論之推事不得為之,故在判決以前推事若有變 更,即應踐行更新審理程序,如審理與判決推事異人,則該判決自屬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