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
解釋文:
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關於工人自願退休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
。
|
22. |
解釋文: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所定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未繳納
裁判費者,法院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乃在避免延滯訴訟,與人民訴訟權
之行使及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平等,尚無妨礙。對於第三審或第二審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否準用上開規定,係裁判上適用法律之問題,要難
認為牴觸憲法。
|
23. |
解釋文:
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自屬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範圍,應許當事人對之
提起再審之訴,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本旨。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再
字第一七○號判例,與上述見解未洽部分,應不予援用。惟確定判決消極
的不適用法規,對於裁判顯無影響者,不得遽為再審理由,就此而言,該
判例與憲法並無牴觸。
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
24. |
解釋文: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不在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
釋範圍之內,但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
25. |
解釋文:
當事人對於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第一次上訴應繳之裁判費尚未繳
納或未繳足額,法院應向第一次上訴人徵足。如於該事件之裁判有執行力
後,仍未繳足,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裁判費之數額,命負擔訴訟費用之一
造補繳之。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三六號解釋 (二) 有關裁判費部分,應予補
充。
|
26. |
解釋文: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得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征收
執行費,於本案確定執行征收執行費時,予以扣除。本院院解字第三九九
一號解釋應予變更。
|
27. |
解釋文:
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
定與調處,出租人、承租人如有不服,應循行政訟爭程序請求救濟。
|
28. |
解釋文:
契約當事人雙方約定以白米給付房租,核與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二
項尚無牴觸,除其他法令別有禁止之規定外,自非法所不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