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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外遇

婚姻外遇

在提告通姦訴訟時,一般也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伴隨提起附帶民事求償訴訟,此時雙方如在法院成立和解或調解,告訴人因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撤回其對外遇配偶或第三人刑事告訴及附帶民事損害求償訴訟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第416條第1項規定,該成立之和解或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若事後外遇配偶或第三人不履行和解的條件,因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已撤回的通姦罪告訴如再提告,法院將諭知該告訴不受理之判決,因此無法再對其再提告刑法第239條的訴訟。此時因之前成立和解或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直接以該和解或調解作為民事上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以強制執行方式實現該和解或調解的內容,而無庸再提起民事訴訟。(備註:刑法第239條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刪除,與刑法第239條有關內容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