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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外遇

婚姻外遇

發生配偶與第三人通姦的情形後,如他方欲提起通姦罪刑事訴訟,因通姦依據刑法第245條的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而告訴權之行使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自由決定之權,並非許告訴人能選擇所告訴之對象,故而提告時會將外遇配偶及第三人一併提告。

而依據刑法第245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配偶縱容或宥恕了通姦的行為,將不得提起告訴,此處的「宥恕」必須確實的有寬恕原諒行為,雖不以明示為限,但默示仍須有外部的表示行為,例如有「對對方不予追究」、「不再提出告訴」的言詞表示等,所以如果在提起告訴前選擇原諒外遇配偶或第三人,將失去對其提起告訴的權利。(備註:因刑法第239條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刪除,刑法第245條亦調整刪除與刑法第239條有關內容,不再適用相關規定)

那提起告訴後,如因外遇配偶或第三人有悔意或其他原因而進行如下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法律效果,請就以下選項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