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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外遇

婚姻外遇

如在私下與外遇配偶或第三人達成和解契約,則在刑事訴訟上可能會被認定有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適用,代表配偶已宥恕外遇配偶或第三人,此時配偶將失去對外遇配偶或第三人提起告訴的權利,就算事後外遇配偶或第三人沒有履行和解契約的約定(如補償金的給付、公開道歉),亦已無法對其再提起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告訴,此時僅能針對該和解契約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以強制執行的方式滿足該契約內容的執行。(備註:因刑法第239條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刪除,刑法第245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調整刪除與刑法第239條有關內容,不再適用刑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