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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外遇

婚姻外遇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因此告訴的配偶可以對外遇配偶或第三人其撤回告訴,不讓其繼續受到刑事訴訟的裁判。

但因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規定,如果選擇對配偶或第三者撤回告訴,在訴訟上的影響有所不同,請就以下選項選擇。(備註:因刑法第239條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刪除,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調整刪除與刑法第239條有關內容,不再適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