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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事故

旅遊事故

依照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8款至第10款規定,旅行業執行業務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包租遊覽車者,應簽訂租車契約,其內容不得違反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此外,應以搭載所屬觀光團體旅客為限,沿途不得搭載其他旅客。此外需要實施旅客搭乘遊覽車之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且每日旅遊行程出發前應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機關、團體旅行業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執行查核;並且應符合相關租用遊覽車駕駛勤務工時及車輛使用之規定。

如果發生有交通事故的話,依照民法第224條本文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原則上旅行社應對車禍損害負賠償責任。
此外,旅客如果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依照民法第514條之10第1項規定,屬於旅遊營業人的旅行社應該要做必要的協助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