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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事故

旅遊事故

依照民法第622條規定,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收受運費之人;因此旅途中旅客運送人即為收受運費、經營旅客運送業人;而所謂旅遊營業人,依照同法第514條之1第1項規定,是指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的人,而其所提供的服務,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包含有交通、膳宿、導遊等。

而如果屬於旅客運送業者自行發生交通事故的話,通常會造成人員的傷亡或是財物的損失;其中遊覽車業者以及旅行社間所應該負擔的責任各有所不同;以下將分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