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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污染責任

廢棄物污染責任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可分為三類: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及由主管機關輔導設置清除處理設施。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規定,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主要是清理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