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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污染責任

廢棄物污染責任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是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本文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文件後,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公、民營機構。

為了替社會大眾把關,確認清除處理機構有清除處理能力,讓事業也能放心將廢棄物交予清理,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至第48條、第52條、第53條、第55條第1款、第57條及第59條設有行政刑罰、行政處罰規定。更依據同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建立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使較高污染廢棄物,清運過程能受到更有效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