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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癮戒治輔導

毒癮戒治輔導

吸食毒品的成年人進入戒治所後,戒治所將協助戒治,依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第2項各款12~14條規定,戒治將分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三階段進行。調適期重點在培養體力及毅力,增進戒毒信心;心理輔導期重點在激發戒毒動機及更生意志,協助戒除對毒品的心理依賴;社會適應期重點在重建人際關係及解決問題能力,協助復歸社會。

為了讓吸食毒品的成年人能夠了解、改變及實現自己,戒治所也將會安排「團體輔導」活動,藉由與其他戒治所成員人際互動來幫助自我察覺,因為成員基於共同目標,透過互動也可以互相促進個人成長,朝遠離毒品的方向邁進。

如果受戒治人接受戒治處遇屆滿六個月後,經依同條例第17條所為評估,認為沒有繼續強制戒治的必要時,戒治所得隨時檢具事證,報請指揮執行的檢察官命令或裁定停止戒治後,辦理出所,並函知指揮執行的檢察官,也通知居住地或戶籍地警察機關,以利日後的追蹤。另外,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4項規定,也將請公立就業輔導機構協助輔導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