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及第416條第1項規定,成立之和解或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若與外遇配偶或第三人通過法院達成和解或調解,則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可直接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可透過強制執行方式達成約定條件,如一定之金錢賠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