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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申請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級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申請補助者之補助,並追繳已領取之補助款: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
二、依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附之文件虛偽不實。
三、於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保固期限內未維持該設備有效運作或拆除該設備。
四、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配合抽驗或抽驗不合格,經限期改善仍不合格。
五、未符合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六、於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保固條件或加裝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保固期限內,辦理車輛異動變更登記。但以書面檢附車輛異動前後車主切結書,報經各級主管機關備查者,不在此限。
申請補助者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有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級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得免追繳補助款。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經審驗核定且負責調修之汽車修理業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大型柴油車行車執照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明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四、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檢測報告。
五、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之發票影本及佐證文件(含調修明細或工單及調修前、後照片);無發票影本者,報經各級主管機關同意,得以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六、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
七、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執行噴射泵浦維修(含校正)或噴射泵浦總成更新,且完成噴射泵浦鉛封者,應檢附足資佐證完成噴設泵浦鉛封之照片三張。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國內經審驗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文件。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審驗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文件影本。
三、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前六個月內之黑煙不透光率證明文件及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檢測報告。
四、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發票影本及安裝佐證文件(含設備明細、工單及施作前、後照片)。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各級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其補助金額、申請期間、適用條件、撥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同時符合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車主僅得擇一申請。
前項之補助金額,申請補助者得以直接折抵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費用方式,由受理申請之各級主管機關核撥補助金額予申請補助者指定之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
以電匯方式核撥者,得於補助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審驗核定之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審核通過補助之大型柴油車執行抽驗,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代理商或大型柴油車車主應予配合。
經審驗核定之汽車修理業應自申請補助者完成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日起,保存車輛更換前之零組件至少三個月。
經審核通過補助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大型柴油車車主,應自車輛完成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起滿二十四個月起三個月內,應重新檢測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