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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各級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其補助金額、申請期間、適用條件、撥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同時符合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車主僅得擇一申請。
前項之補助金額,申請補助者得以直接折抵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費用方式,由受理申請之各級主管機關核撥補助金額予申請補助者指定之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
以電匯方式核撥者,得於補助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