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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審驗核定之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審核通過補助之大型柴油車執行抽驗,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代理商或大型柴油車車主應予配合。
經審驗核定之汽車修理業應自申請補助者完成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日起,保存車輛更換前之零組件至少三個月。
經審核通過補助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大型柴油車車主,應自車輛完成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起滿二十四個月起三個月內,應重新檢測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