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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國內經審驗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文件。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審驗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文件影本。
三、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前六個月內之黑煙不透光率證明文件及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檢測報告。
四、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發票影本及安裝佐證文件(含設備明細、工單及施作前、後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