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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之閥、旋塞或操作此等之開關、按鈕等,為防止誤操作致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明顯標示開閉方向。
前項之閥或旋塞,除依前項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因應開閉頻率及所製造之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等,應使用耐久性材料製造。
二、特定化學設備使用必須頻繁開啟或拆卸之過濾器等及與此最近之特定化學設備(不含配管;以下於次條至第三十六條均同。)之間設置雙重開關。但設置有可確認該過濾器等與該特定化學設備間設置之閥或旋塞確實關閉之裝置者,不在此限。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
雇主對於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及其建築物,應有二處以上直接通達地面之避難梯、斜坡道;僅能設置一處避難梯者,其另一部分得以滑梯、避難用梯、避難橋、救助袋或避難用升降梯等避難用具代替。
前項規定之避難梯或斜坡道之一應置於室外,但設置前項後段規定者,不在此限。
雇主使勞工處置、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氣體以其容積一立方公尺換算為二公升。以下均同。)以上時,應置備該物質等漏洩時能迅速告知有關人員之警報用器具及除卻危害之必要藥劑、器具等設施。
雇主對處置、使用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及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前項處置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不包括乙類物質製造場所。
雇主為防止供輸原料、材料及其他物料於特定化學設備之勞工因誤操作致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於該勞工易見之處,標示該原料、材料及其他物料之種類、輸送對象設備及其他必要事項。
雇主對特定化學管理設備,為早期掌握其異常化學反應等之發生,應設適當之溫度計、流量計及壓力計等計測裝置。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以上之特定化學管理設備,為早期掌握其異常化學反應等之發生,應設置適當之溫度、壓力、流量等發生異常之自動警報裝置。
雇主對設置前項自動警報裝置有顯著困難時,應置監視人於設備之運轉中從事監視工作。
雇主對特定化學管理設備,為防止異常化學反應等導致大量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設置遮斷原料、材料、物料之供輸或卸放製品等之裝置,或供輸惰性氣體、冷卻用水等之裝置,以因應異常化學反應等之必要措施。
設置於前項裝置之閥或旋塞,應依下列規定:
一、具有確實動作之機能。
二、保持於可圓潤動作之狀態。
三、可安全且正確操作者。
第一項卸放製品等之裝置應為密閉式構造或可將卸出之特定化學物質等導引至安全處所或具有可安全處置之構造。
雇主對特定化學管理設備及其配管或其附屬設備之動力源,應依下列規定:
一、為防止動力源之異常導致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置備可迅速使用之備用動力源。
二、為防止對閥、旋塞或開關等之誤操作,應明顯標示開閉方向。在安全上有重大影響且不經常使用者,應予加鎖、鉛封或採取其他同等有效之措施、但供緊急使用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丙類物質或丁類物質之設備,或儲存可生成該物質之儲槽等,因改造、修理或清掃等而拆卸該設備之作業或必須進入該設備等內部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派遣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二、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於事前告知從事作業之勞工。
三、確實將該物質自該作業設備排出。
四、為使該設備連接之所有配管不致流入該物質,應將該閥、旋塞等設計為雙重開關構造或設置盲板等。
五、依前款規定設置之閥、旋塞應予加鎖或設置盲板,並將「不得開啟」之標示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六、作業設備之開口部,不致流入該物質至該設備者,均應予開放。
七、使用換氣裝置將設備內部充分換氣。
八、以測定方法確認作業設備內之該物質濃度未超過容許濃度。
九、拆卸第四款規定設置之盲板等時,有該物質流出之虞者,應於事前確認在該盲板與其最接近之閥或旋塞間有否該物質之滯留,並採取適當措施。
十、在設備內部應置發生意外時能使勞工立即避難之設備或其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之設備。
十一、供給從事該作業之勞工穿著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長鞋、呼吸用防護具等個人防護具。
雇主在未依前項第八款規定確認該設備適於作業前,應將「不得將頭部伸入設備內」之意旨,告知從事該作業之勞工。
雇主對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發生漏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立即使勞工自作業場所避難。在未確認不危害勞工之前,雇主應於顯明易見之處,揭示「禁止進入」之標示。但在使用防護具及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指導下搶救人命及處理現場之必要作業者,不在此限。
雇主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下列作業場所,並標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一、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
二、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或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場所以外之場所中,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以上者。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搬運或儲存時,為防止該物質之漏洩、溢出,應使用適當之容器或確實包裝,並保管該物質於一定之場所。
雇主對曾使用於特定化學物質之搬運、儲存之容器或包裝,應採取不致使該物質飛散之措施;保管時應堆置於一定之場所。
雇主對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為因應丙類第一種物質及丁類物質之漏洩,應設搶救組織,並每年對有關人員實施急救、避難知識等訓練;其相關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雇主應於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以外之場所設置休息室。
前項物質為粉狀時,其休息室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於入口附近設置清潔用水或充分濕潤之墊席等,以清除附著於鞋底之附著物。
二、入口處應置有衣服用刷。
三、地面應為易於使用真空吸塵機吸塵或水洗之構造,並每日清掃一次以上。
雇主於勞工進入前項規定之休息室之前,應使其將附著物清除。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時,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時,應設置洗眼、洗澡、漱口、更衣及洗濯等設備。
前項特定化學物質為丙類第一種物質、丁類物質、鉻酸及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者,其作業場所,應另設置緊急洗眼及沖淋設備。